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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宁超峰与杨跃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超峰,杨跃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150号原告:宁超峰,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跃锋,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宁超峰与被告杨跃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宁超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超峰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超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超峰负担。审判员 李 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