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岳仁英与刘清峰、乔仁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仁英,刘清峰,乔丕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2民初2609号原告:岳仁英。被告:刘清峰。被告:乔丕连。原告岳仁英与被告刘清峰、乔丕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仁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清峰、乔丕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仁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7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2016年3月25日经新泰市汶南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张宁及薛荣俊主持调解下,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共分三次偿还并约定了违约金,但是被告仅仅偿还13万元,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清峰、乔丕连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1日,被告刘清峰为原告岳仁英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岳仁英现金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具条人刘清峰2014.10月31号”。借款人刘清峰按捺指印。原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通过转账或承兑汇票交付被告刘清峰借款本金。2016年3月5日,原告岳仁英与被告刘清峰在新泰市汶南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张宁、薛荣俊主持调解下达成还款协议,确认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原告提供两被告的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乔丕连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刘清峰偿还过借款,尚欠559436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清峰为原告出具200万元的借条,并与原告在新泰市汶南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刘清峰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被告刘清峰偿还过部分欠款,尚欠559436元未还,系自认,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借款发生在被告刘清峰、乔丕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乔丕连未提供该借款不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本院认定该借款属于被告刘清峰、乔丕连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乔丕连应与被告刘清峰共同偿还所欠借款559436元。被告刘清峰、乔丕连不应诉、不答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清峰、乔丕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岳仁英借款55943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4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强代理审判员 郭强人民陪审员 梁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