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6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俊材钢材经营部与徐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俊材钢材经营部,徐兴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374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俊材钢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黄进才,男,壮族,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任翔宇,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兴辉,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俊材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徐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俊材钢材经营部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金牛区俊材钢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金牛区俊材钢��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3元,减半收取13541.5元,由成都市金牛区俊材钢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牟志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