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4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成桂诉被告李见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成桂,李见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827号原告:林成桂,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委托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见见,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成桂诉被告李见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成桂撤回对被告李见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成桂负担。审判员 刘晨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族(2016)皖1202民初4827号民事裁定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