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36号罪犯王辉,曾用名王建飞,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1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辉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33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王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王辉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超产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71.9分。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因违规累计被扣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辉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未执行财产刑,又有违规行为,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辉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