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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9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执行人陈志超与李艺文、陈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超,李艺文,陈惠梅,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961-1号申请人执行人陈志超。被执行人李艺文。被执行人陈惠梅。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法定代表人李宗高,该××董事长。陈志超与李艺文、陈惠梅、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字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志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艺文、陈惠梅、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160万元财产;二、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国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151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焕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