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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永太与刘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太,刘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太,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刘志祥,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张永太与被执行人刘志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永太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志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志祥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96663.53元及利息,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蒲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