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497号原告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曹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