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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1497号原告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曹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