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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4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邱兴洪与蔡文祥、陆国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兴洪,蔡文祥,陆国华,曹胜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4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兴洪,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殷豹,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文祥,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委托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国华,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胜均,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委托代理人肖锦龙,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兴洪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4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邱兴洪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其对原审计算的除律师费外其余各项赔偿数额均无异议,但蔡文祥本人存在重大过失,至少应承担30%的责任,而曹胜均作为雇主,应承担剩余70%责任中的60%,剩余部分由其与陆国华平摊。另,原审判决律师费过高,其认为不应超过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00元。被上诉人蔡文祥辩称,原审责任认定清楚,律师费判决合理,故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陆国华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本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曹胜均辩称,上诉人主观臆断的责任比例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本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蔡文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邱兴洪赔偿其医疗费111,281.13元、残疾赔偿金152,582.40元(21,192元×20年×0.36)、误工费14,140元(2,020元×7个月)、营养费4,800元(1,200元×4个月)、护理费7,200元(1,800元×4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20元×21日)、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12,000元,共计323,723.53元;2、陆国华对邱兴洪的上述债务承担10%-20%连带责任;3、不要求曹胜均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9日起,蔡文祥等人为陆国华拆除旧楼房。2014年10月20日上午,蔡文祥在距离地面约3米高的楼梯上使用冲击钻拆分楼板时,因楼梯塌陷而摔落受伤。蔡文祥受伤后,被送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治疗,共住院20.5日,花费医疗费111,281.13元(含伙食费277.50元及外购药19.20元)。2015年4月29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文祥的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蔡文祥因高处坠落致脾破裂、膈肌穿孔、后腹膜血肿,左侧共九根肋骨骨折伴液气胸,左肺挫伤,分别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210日,营养120日,护理120日。蔡文祥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另,蔡文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12,000元。2014年10月19日前,陆国华和邱兴洪商谈了建房事宜,因为需拆除旧楼房,邱兴洪联系了曹胜均,曹胜均叫了蔡文祥等人。2014年10月22日,陆国华和邱兴洪签订了造房协议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邱兴洪到陆国华所在的雪米村XXX号造洋房1幢,按每平方1,350元计算,工程完工后按实际计算,一切安全由邱兴洪自己负责和陆国华无关,开工时间:2014年10月22日,竣工时间:2015年10月20日等。蔡文祥系农业家庭户口,受伤前从事拆房工作十几年,无拆房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邱兴洪从事建筑行业将近二十年,无建房资质。曹胜均无拆房资质。事故发生后,曹胜均支付了蔡文祥的医疗费71,281.13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陆国华与邱兴洪签订的造房协议合同中虽未明确包含拆房,但根据农村宅基地上翻建新房的规定及生活常理,建新房必须要拆除旧房,邱兴洪从事建筑行业将近二十年,应知晓行业习惯及相关的规定和生活常理。签订合同前,陆国华和邱兴洪商谈了建房事宜,邱兴洪叫曹胜均为陆国华拆房,且告知曹胜均拆房报酬以拆除旧房的材料抵扣,并带曹胜均看了陆国华的旧房,曹胜均开始拆房前与陆国华未见面,所以曹胜均有理由相信邱兴洪承包的建房工程中包含了拆房。另,事故发生后,拆房由邱兴洪完成的,故法院对于邱兴洪认为建房工程中不包含拆房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应认定邱兴洪承包的建房工程中实际包含了拆房,陆国华和邱兴洪之间属承包合同关系。其次,曹胜均虽陈述因拆除旧房的材料不足以支付拆房费用,故未接拆房工程,后应邱兴洪的要求才叫了蔡文祥等人去拆房,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反,邱兴洪叫了曹胜均后,曹胜均不但去看了旧房,而且还叫了蔡文祥等人去拆房,故法院认定邱兴洪和曹胜均之间属分包合同关系。再次,根据蔡文祥和曹胜均的陈述,曹胜均叫了蔡文祥去拆房,并说好报酬为每日200元,事故发生后,曹胜均支付了蔡文祥报酬300元并为蔡文祥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曹胜均称其是应邱兴洪的要求叫了蔡文祥,且支付蔡文祥报酬也是征得邱兴洪同意,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曹胜均否认雇佣蔡文祥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定曹胜均与蔡文祥之间属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本案中,蔡文祥受曹胜均雇佣,曹胜均应当对蔡文祥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陆国华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邱兴洪,邱兴洪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曹胜均,陆国华、邱兴洪均存在过错,应当对曹胜均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蔡文祥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且自身没有拆房资质,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鉴于蔡文祥放弃对曹胜均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认曹胜均承担40%的赔偿责任,邱兴洪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陆国华承担15%的赔偿责任,蔡文祥自负15%责任。蔡文祥的各项损失具体确定如下:一、医疗费,系治疗因事故造成损伤的合理费用,依凭证计算为111,281.13元,扣除伙食费277.50元,法院确认111,003.63元;二、残疾赔偿金,蔡文祥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确认152,582.40元;三、误工费,蔡文祥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确认14,140元;四、营养费,结合蔡文祥受伤情况和法医学鉴定结论,按照40元每日计算120日,法院确认4,800元;五、护理费,结合蔡文祥受伤情况和法医学鉴定结论,按照1,800元每月计算4个月,法院确认7,200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蔡文祥住院情况,按照20元每日计算20.5日,法院确认410元;七、交通费,蔡文祥未提供相关的依据,根据蔡文祥的病史记录,法院酌情确认600元;八、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起事故使蔡文祥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法院确认18,000元;九、鉴定费,系蔡文祥因本起事故支出的合理费用,蔡文祥提供了鉴定费发票,法院确认2,300元;十、律师费,系蔡文祥因本次诉讼实际支出的费用,蔡文祥提供了律师费发票,法院确认12,000元。上述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23,036.03元。由陆国华赔偿15%,计48,455.40元,邱兴洪赔偿30%,计96,910.81元。蔡文祥放弃对曹胜均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陆国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蔡文祥人民币48,455.40元;二、邱兴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蔡文祥人民币96,910.8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其所承担的责任比例过高而要求调整,而原审就本案当事人在本起事故中各自的法律关系、地位、过错程度等详作分析,并最终确定的责任分配方式本院认为并无不妥,故不再赘述,上诉人该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另,上诉人认为一审所支持的律师费过高,本院综合考虑被上诉人蔡文祥的实际情况、所受伤害的程度以及本案的审理实际等因素,认为原审所支持的律师费亦无不妥,故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邱兴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的判决结果,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5.85元,由上诉人上邱兴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季 磊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