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玉华与王保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华,王保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33号原告:黄玉华,女,1967年12月6日生,医生,现住通榆县。被告:王保宽,男,1978年6月14日生,无业,现住通榆县。原告黄玉华与被告王保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黄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45.00元减半收取172.50元。审判员 刘伟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