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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玉华与王保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华,王保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933号原告:黄玉华,女,1967年12月6日生,医生,现住通榆县。被告:王保宽,男,1978年6月14日生,无业,现住通榆县。原告黄玉华与被告王保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黄玉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45.00元减半收取172.50元。审判员  刘伟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