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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吴启爱与厉永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启爱,厉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财保137号申请人:吴启爱。电话:。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厉永斌。电话:。申请人吴启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厉永斌在五莲县公安局工资每月3000元直至480000元止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48万元)。申请人吴启爱提供山东鲁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厉永斌在五莲县公安局工资每月3000元直至480000元止。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吴启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金丽提示: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