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丰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宏斌、彭慧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宏斌,彭慧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683号原告:丰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大街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4426421XG。法定代表人:李春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熊宏斌,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彭慧群,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宏斌、彭慧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以其与被告熊宏斌、彭慧群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熊宏斌、彭慧群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5元,由原告丰城市金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延珍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人民陪审员 黎 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