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军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679号罪犯张军阳,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溆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8142.8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军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的异议为,罪犯张军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该犯有违规行为,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消费高,系累犯,应降低减刑幅度,建议裁定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阳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9.3分;2015年8月,因殴打他犯被扣3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狱内消费高;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军阳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违规记录,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犯的减刑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阳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