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甲,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5日经原商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6年6月14日被抓获,并于当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常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乙伙同袁某、陈某丙、陈某甲(以上三人已判决)预谋后,由袁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拉着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到商亳公路冯某乡境内,陈某丙趁安徽省阜阳市第五运输公司司机刘某驾驶皖K-×××××号货车慢行之机,爬上货车盗窃白布六捆,陈某甲、陈某乙将陈某丙从货车上盗窃扔下的白布拾到三轮车上后,四人在驾车逃跑的途中翻车,陈某甲被当场抓获,赃物被追回退回失主。经鉴定,被盗六卷白布价值1974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陈某乙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发、破案报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常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乙伙同袁某、陈某丙、陈某甲(以上三人已判决)预谋后,由袁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拉着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到商亳公路冯某乡境内,陈某丙趁安徽省阜阳市第五运输公司司机刘某驾驶皖K-×××××号货车慢行之机,爬上货车盗窃白布六捆,陈某甲、陈某乙将陈某丙从货车上盗窃扔下的白布拾到三轮车上后,四人在驾车逃跑的途中翻车,陈某甲被当场抓获,赃物被追回退回失主。经鉴定,被盗六卷白布价值1974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陈某乙出生于1969年1月30日出生。(2)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证明证实,陈某乙无犯罪前科。(3)抓获经过证实,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民警于2016年6月13日在江苏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庄村1弄9号将陈某乙抓获。(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宗某甲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24日被原河南省商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犯袁某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8日被原河南省商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案犯陈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5月28日被原河南省商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5)证明证实,冯某乡派出所民警于1995年8月2日深夜在105国道巡逻时当场抓获扒车盗窃犯陈某甲,当时作案工具机动三轮车撞到树上侧翻到沟里,机体严重撞坏,无使用价值,故冯桥乡派出所已将三轮车处理。(6)领条证实,机动车驾驶员刘某于1995年8月2日已将被盗白布六件领取。(7)阜阳纺织厂成品出库运输交接单、安徽省阜阳纺织厂出具证明、阜阳市第五汽车运输公司出具证明证实,阜阳市汽车五运公司刘某在阜阳纺织厂提货一等布124件;其厂三件布总计金额玖仟贰佰柒拾元整,刘某在1995年8月1日前往北京送布路中经过商丘地段时被盗走9件布,找回六件,还有三件下落不明,总计人民币玖仟贰佰柒拾元整。2、鉴定意见:河南省商丘物价局《价格核定书》证实,经鉴定,安徽省阜阳纺织厂产的白色宽细平布,共6捆,每捆600米,每米5.48元,共计19740元。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8月1号下午7点钟,我和常某乙开了一辆阜阳第五运输公司的皖K-×××××东风半挂车拉了一车棉布,从阜阳市去北京,8月2号3点钟我们的车到商丘县环城路收费站时发现车上帆布篷被割,盗走8件棉布总价值1万多元。我们迅速向商丘东南门报警点报案,报警点值班的三位同志接到报案后马上开车向商亳路追去。我估计是在商丘闫集那一段公路上被犯罪分子爬上车开始盗窃的,我们追到闫集没有发现痕迹,又向南追去,当走到冯某时发现一辆机动三轮车,车上拉满了东西。车上坐着三个年轻人,我们追上后我看见车上拉的正是我们被盗的布,当场抓获一人。(2)证人常某乙证言证实,1995年8月1号下午晚上7点左右,我开车东风半挂皖k--03367号由阜阳纺织厂拉了一批布匹(白色)运往北京。我车上装了124件,每件80公斤。大约8月2日凌晨1点左右,我开到商丘东南门收费站停车检查车辆。我一看发现车上的拦绳被人割断,而且车中间上头的货少了,我立即开车到商丘东南门报警点报案,值班的交警立即叫我们车上的两个司机(我和刘某,另外我们车上还有一个是刘某的家属)跟着警车去找盗窃者及被盗的货(布匹)。大约追了20多公里,我们发现有一机动三轮开往亳州方向,追近了我与刘某看到机动三轮上拉的正是我们车上的布匹,在追赶的过程中,机动三轮翻到了路西边沟里,当场抓获一人。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袁某供述证实,1995年8月2日凌晨,陈某乙和袁某、陈某乙、陈某甲商量好的去公路上扒车偷东西。袁某开着飞达车,陈某乙爬上一辆汽车,用镰刀把帆布篷划破,从车上掀下来六包布。陈某乙和陈某甲负责往三轮车上拾布,后来在逃跑途中跳车被抓获。(2)同案犯陈某甲供述证实,1995年8月2日凌晨,陈某甲和袁某、陈某乙、陈某乙商量好的去公路上扒车偷东西。袁某开着飞达车,陈某乙爬上一辆汽车,用镰刀把帆布篷划破,从车上掀下来六包布。陈某乙和陈宗某甲负责往三轮车上拾布,后来在逃跑途中陈宗某甲从车上摔下来被抓。(3)同案犯陈宗某乙供述证实,1995年8月2日夜,陈某乙和袁某、陈某乙、陈某甲预谋去公路上扒车偷东西。袁某开着飞达车,陈某乙爬上一辆汽车,用镰刀把帆布篷划破,从车上掀下来六包布。陈某甲和陈宗某甲负责往三轮车上拾布,后来在逃跑途中跳车,后被抓获。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乙供述证实,1995年8月2日凌晨,伙同袁某、陈某丙、陈某甲在商亳公路冯某乡境内,由袁某负责驾驶机动三轮车,陈宗领爬上货车盗窃,陈宗某甲、陈某乙将陈宗领从货车上盗窃扔下的布抬到三轮车上。四人在驾车逃跑的途中翻车,陈某乙逃跑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全部被追回,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能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10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杭德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