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新艳与王长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艳,王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艳。被执行人王长永。申请执行人刘新艳与被执行人王长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长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艳申请执行标的2923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新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