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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新艳与王长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艳,王长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艳。被执行人王长永。申请执行人刘新艳与被执行人王长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王长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艳申请执行标的2923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新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