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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晓波与孙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波,孙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552号之一申请人:李效波,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贾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苗苗,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申请人李效波与被申请人孙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效波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苗苗名下的房产一处(保全价值为12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李效波以其名下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效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苗苗名下房产一处(保全价值为120000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效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