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3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晓波与孙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波,孙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552号之一申请人:李效波,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代理人贾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苗苗,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申请人李效波与被申请人孙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效波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苗苗名下的房产一处(保全价值为120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李效波以其名下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效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苗苗名下房产一处(保全价值为120000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效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