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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彦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007号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承文,男被告:陈彦辉,男。本院在审理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宝、霍彦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陈宝、霍彦龙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君审 判 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