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4646-4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04陈金钊与深圳市翰智煌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钊,深圳市翰智煌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646-4650号原告陈金钊,户籍地址陕西省凤县。被告深圳市翰智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结构代码55715624-8。法定代表人李雄。原告陈金钊诉深圳市翰智煌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五案,原告陈金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金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翰智煌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67.5元,由原告陈金钊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467.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海 波代理审判员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书 记 员 郭立(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