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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铮铮与谢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铮铮,谢逊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287号原告何铮铮,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告谢逊珍,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何铮铮与被告谢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铮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何铮铮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