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铮铮与谢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铮铮,谢逊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287号原告何铮铮,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告谢逊珍,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原告何铮铮与被告谢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铮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何铮铮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