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全波、覃士芹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全波,覃士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8民初803号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被申请人杨全波,农民。被申请人覃士芹,农民。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全波、覃士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全波、覃士芹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563.03元,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全波、覃士芹的银行存款11563.03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