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士祥、刘书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士祥,刘书海,万吉栋,万德军,赵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牛士祥,男。被执行人:刘书海,男。被执行人:万吉栋,男。被执行人:万德军,男。被执行人:赵晓燕,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士祥、刘书海、万吉栋、万德军、赵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聊仲调字第136号调解书,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财产申报、查询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执8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广军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