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鲜华申请高宇辉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鲜华,高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吴鲜华被执行人高宇辉申请执行人吴鲜华与被执行人高宇辉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皇民初字第一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宇辉存款人民币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敬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