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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方某、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现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女,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上诉人方某不服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5224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方某称其与周某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已超过一年,离婚纠纷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上诉人方某及被上诉人周某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县,而方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方某称夫妻双方均一直居住在深圳市,但周某答辩称自2014年12月夫妻分居后她就长住娘家,并提供住所地广东省××神泉镇图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证实。至于方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其提供的周某《深圳市居住证》复印件,其中签发日期是2011年4月27日,最多只能证明2014年12月之前周某的居住情况;其提供的名称为“孤星泪”的QQ空间截图,所显示的日期断续不连贯且间隔长,无法证明QQ空间主人持续的地理位置,且没有充分依据表明该QQ空间的信息即是周某所发布。因此,方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周某在起诉时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驳回方某的管辖权异议正确。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跃鹏审 判 员 谢秀娥审 判 员 周少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