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760号原告李某,男。被告许某,女。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红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