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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760号原告李某,男。被告许某,女。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红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