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5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思忠与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忠,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5571号原告张思忠,男,194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舒益龙。被告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毕洪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忠诉被告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