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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思忠与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忠,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5571号原告张思忠,男,194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舒益龙。被告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毕洪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忠诉被告上海太宥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太有乾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