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仕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2166号罪犯刘仕平,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即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仕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一万元)。2012年5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减刑一年一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八年七个���。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仕平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刘仕平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刘仕平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仕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仕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