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毛艺明与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双、开原市糖果厂借款合同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艺明,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双,开原市糖果厂,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抗1号抗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毛艺明,男,195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法定代表人:贝世东,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张双,男,1971年5月13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开原市糖果厂,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法定代表人:张双,该厂厂长。申诉人毛艺明因与被申诉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双、开原市糖果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辽铁检民(行)监[2016]2112000000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韦加诚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