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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薛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薛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83809912-0。负责人黄世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进锋,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丽娟,女,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太商初字第009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0日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薛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0995.4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丽娟名下的苏E×××××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委托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市值为365000元。后本院按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在2016年8月18日第二次拍卖中,刘兴付(身份证号码××)以364000元的最高价格买受该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薛丽娟名下的苏E×××××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兴付(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刘兴付可持本裁定书于3个月内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刘兴付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卢东昕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忆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