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0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薛清芹、邱吾家诉黄岛区三结益货运经纪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清芹,邱吾家,黄岛区三结益货运经纪服务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159号原告:薛清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青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吾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青秀,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岛区三结益货运经纪服务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注册号码:***************。经营者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清芹、邱吾家与被告黄岛区三结益货运经纪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清芹、邱吾家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清芹、邱吾家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清芹、邱吾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薛清芹、邱吾家负担(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744元)。审判员 崔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