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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刘世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刘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负责人杨国月,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世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世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商初字第70738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刘世明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9749.3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已交纳,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商初字第70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