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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8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于一峰、郎小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一峰,郎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827-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买:84369277-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路17号。代表人:朱建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于一峰,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郎小玲,女,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77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于一峰、郎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于一峰、郎小玲向富阳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380号新山水御园13号208室的房地产(含地下B区55号车位)【预售合同号:2010预109869】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948900元;司法建议价为1559100元【详见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仁达房估字20160610800003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6月13日10时至2016年6月1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该财产,后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7月20日本院再次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8月8日10时至2016年8月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姜建云(身份证号码:)以最高167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于一峰、郎小玲向富阳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380号新山水御园13号208室的房地产(含地下B区55号车位)【预售合同号:2010预109869】归买受人姜建云所有。二、买受人姜建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