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民初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秋波与赵翰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民初749号之一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13。被告:赵某,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04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义,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计39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奋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