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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戴某1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1,戴某2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刑初33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1,男,1994年8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沙河村7组5号。被告人戴某2,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2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戴某2赔偿其医疗费等计284208元。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1自愿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某1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志轩审 判 员  李传昌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