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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普宁市凯利威贸易有限公司、周瑞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凯利威贸易有限公司,周瑞坤,李光炜,陈子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初31号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北广达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怀斌。委托代理人:洪卫南,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方育树,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宁市凯利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文村后壁沟片11幢首层东起第7间。法定代表人:林逸森。被告:周瑞坤,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李光炜,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子立,男,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宁市凯利威贸易有限公司、周瑞坤、李光炜、陈子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周瑞坤、李光炜位于番禺万达广场(南区商铺、写字楼)自编B-3,B-4写字楼及商铺自编南区商铺南村镇万博二路107号1层101房、109号1层101房、111号1层101房的建筑面积共390.2187平方米的3间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号分别为:201212237860、201212237992、201212237841,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号分别为: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220170481、0220170500、0220170542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周瑞坤、李光炜位于番禺万达广场(南区商铺、写字楼)自编B-3,B-4写字楼及商铺自编南区商铺南村镇万博二路107号1层101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212237860,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号: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220170481号)、109号1层101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212237992,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号: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220170500号)、111号1层101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212237841,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号: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220170542号)3间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秋玲审 判 员  陈爱萍代理审判员  杨勉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