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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安平与周方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平,周方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960号原告:朱安平。被告:周方钱。原告朱安平与被告周方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安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