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朱安平与周方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平,周方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960号原告:朱安平。被告:周方钱。原告朱安平与被告周方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安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安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