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会芹与宋建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会芹,宋建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712号申请人高会芹。被申请人宋建德。申请人高会芹与被申请人宋建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会芹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涉案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高会芹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房产一处(预售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高会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晓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