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冯宝林与张龙、吉林省嘉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宝林,张龙,吉林省嘉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冯宝林,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龙,住长春市农安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宝林与被执行人张龙、吉林省嘉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张龙赔偿原告冯宝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0元。此款于2015年6月25日前给付28000元,于2015年7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5年8月25日前给付20000元;二、被告吉林省嘉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原、被告双方对此事互不追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宝林承担”。该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崴审判员 高秀丽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兴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