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戴玮与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玮,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646号申请执行人:戴玮。被执行人: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水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玮与被执行人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银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