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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刚与管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管小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422号原告:李刚。被告:管小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管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刚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