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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熊自信与浙江蓝鲸高新动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自信,浙江蓝鲸高新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1721号原告:熊自信,经商。被告:浙江蓝鲸高新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何宅标准厂房A-1。法定代表人:翁超颖。原告熊自信与被告浙江蓝鲸高新动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多娇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自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蓝鲸高新动力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自信起诉称:2015年12月10日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预付款10万元,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2015年12月18日前修好道路,造成原告无法入住使用;2016年1月2日,因被告债务纠纷,施工方进行阻挠,原告无法装修;2016年2月24日,因被告债务纠纷,施工方使用挖掘机堵路导致原告无法装修,据合同中的其他约定第三条: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负责。2016年4月6日,被告不通知原告,擅自断电,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退还已付租金10万元;2、被告赔偿违约金三个月70500元;3、被告赔偿安装灯光费用29000元,购买地胶款31000元,地胶安装费9500元,被告浙江蓝鲸高新动力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熊自信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2、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租金10万元;3、协议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有债务纠纷,影响原告正常使用;4、收款收据、收条三份,证明原告花费的装修费用。被告浙江蓝鲸高新动力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乙方)、被告(甲方)于2015年12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坐落于义乌市廿三里工业区蓝鲸公司厂房出租给乙方,面积为1306平方米,期限为半年,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租金为141048元。合同第六条约定,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其它约定(3)因甲方原告造成该合同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6)签订合同当日交付预付款叁万元,甲方负责门前路面平整,确保乙方在入住前可以正常使用;2015年12月8日乙方交预付款柒万可开始装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租赁该厂房用于开办“羽你有约羽毛球馆”,于2015年12月6日支付预付款3万元,于2015年12月10日支付预付款7万元。后原告着手开始装修。2016年1月2日,因所涉厂房有纠纷,被告与“羽你有约羽毛球馆”、义乌市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收取原告的租金用于支付原告欠腾泰公司的工程款,腾泰公司未收到租金的,有权阻止“羽你有约羽毛球馆”入住,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另查明,所涉厂房一直存在纠纷,最终因担保物权纠纷于2016年3月2日被本院裁定拍卖,本院责令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腾空厂房。该厂房的电力帐户于2016年4月8日已销户。原告为装修所租场地,购买地胶支付了31000元,安装地胶花费了9500元,购买灯光材料及安装灯光花费了29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原告租赁所涉厂房用于经营羽毛球场馆,并支付了租金10万元,但该厂房存在诸多纠纷,先是案外人阻止原告入驻,后该厂房又被本院裁定拍卖,此后被告更是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擅自注销了电力帐户,致使原告一直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的厂房,本案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请,因原告未能真正使用租赁的厂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租金10万元;关于第二项诉讼,因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三个月的租金,本院酌情调整为赔偿两个月的租金47016元;关于第三项诉请,原告确实为开办羽毛球场馆进行了装修,花费了69500元,该损失属于原告的直接损失,本院亦予支持。综上,原告熊自信之诉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蓝鲸高新动力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蓝鲸高新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熊自信租金10万元,赔偿违约金47016元,赔偿装修费损失69500元,以上共计216516元。二、驳回原告熊自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熊自信负担150元,由被告浙江蓝鲸高新动力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49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