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仁忠与黄庆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王仁忠,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黄琴峰,女,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延民初字第49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2、被执行人支付诉讼费2250元,3、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2977.25元)。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黄琴峰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将上述执行款项汇至本院执行账户,同日,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执行款,经申请执行人王仁忠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