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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其胜与河南永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赵灿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其胜,河南永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赵灿忠,孙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549号原告孙其胜,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河南永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裴桥镇王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81000024272。法定代表人赵灿忠,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赵灿忠,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孙建,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孙其胜诉被告河南永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赵灿忠、孙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孙建明确的身份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孙建的身份信息不能确定其身份及送达地址,我院告知原告限期提供以上信息后,原告孙其胜仍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其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孙其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