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申请执行李代武、孙秀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李代武,孙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250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负责人:王健伟。被执行人李代武。被执行人孙秀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申请执行李代武、孙秀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成都市公证处(2016)成证内经字第97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073200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5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理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