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梅珍、孙云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珍,孙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梅珍。被执行人孙云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鲁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云鹏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为17048800元。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4)青执字第189号,2014年10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具备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分别划拨了被执行人孙云鹏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24×××38账户的12100元和在恒丰银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15×××45账户的16700元存款至我院账户。在(2012)青执字第254号执行案中,孙云鹏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扣划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550万元存款至我院账户。其后,申请执行人梅珍与被执行人孙云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梅珍放弃130万元利息,孙云鹏向梅珍支付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共计15874775.67元,执行费84449元由梅珍承担后,本案执行终结。目前,上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常青审 判 员  杨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