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建国与余毓琴、余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国,余毓琴,余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498号原告吴建国,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余毓琴,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余丽萍,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国与被告余毓琴、余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余毓琴、余丽萍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余毓琴所有的坐落于住南平市建阳区xxx房(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号)。二、查封原告吴建国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x(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号)。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吴建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小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慧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