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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港闸区鑫奥通法律咨询服务部与上海柏事高鞋业有限公司、陆荣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闸区鑫奥通法律咨询服务部,上海柏事高鞋业有限公司,陆荣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2186号原告港闸区鑫奥通法律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营者丁锐兵。被告上海柏事高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永祥,总经理。被告陆荣文,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克,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鞠萍,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港闸区鑫奥通法律咨询服务部诉被告上海柏事高鞋业有限公司、陆荣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闸区鑫奥通法律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港闸区鑫奥通法律咨询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