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敬会、马成英、刘娟与金思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会,马成英,刘娟,金思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2民初542号原告:刘敬会,男,1958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原告:马成英,女,1958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原告:刘娟,女,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委托代理人:徐占勋,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思昕,女,1977年7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委托代理人:张兴伟,吉林万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会、马成英、刘娟诉被告金思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以案件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90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龙人民陪审员 杜雪梅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称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