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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尹莹诉张建勤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莹,张建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尹莹,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建勤,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尹莹与被执行人张建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莹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3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2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福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