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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利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利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932号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四委高标准住宅小区80栋。法定代表人杨俊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利刚,男,汉族,红兴隆电业局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利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