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房立群、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立群,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张树立,张元霞,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房立群,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元霞,经理。被执行人张树立,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元霞,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张树立、张元霞、刘志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沂源蒙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商标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邢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